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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事业单位招聘网:宪法之国家机构考点总结

时间:2018-03-31 11:22:49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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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江河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事业单位公基知识——宪法之国家机构考点总结》,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经投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新的《宪法修正案》确立了国家监察机关——监察委员会的性质、组成、任期等,本文将结合2018年宪法修正案,为大家整理宪法国家机构部分的常考知识点。

一、国家机构的构成

(一)权力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其中人民代表大会设置到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置到县级,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不设常务委员会。

(二)行政机关——各级政府。我国有五级政府,即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政府以及乡、镇、民族乡政府。

(三)监察机关——设置中央、省、市、县四级监察委员会。

(四)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市级中级人民法院、县级基层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省级检察院、市级检察院、县级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五)军事机关——军事委员会。

(六)国家主席,国家主席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机关。

【知识链接】以下不是国家机关:村、居委会,职工代表大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基层政府指导但不干涉其工作;政治协商会议是爱国统一战线上的组织,不是一个国家机关,其职能为民主监督和政治协商。

二、国家机构的性质

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行政机关、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

最高军事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

国家元首——国家主席

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三、国家机构的组成和任期

(一)国家机构的组成人员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构成,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委员长、副委员长、委员、秘书长组成

3.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全体会议,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

4.国家主席——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构成。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5.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构成,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6.中央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二)国家机构的任期

国家机构的组成人员的任期均为五年,但下列人员连任不超过两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

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

监察委员会主任;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四、国家机构的职权

(一)立法权

1.宪法、基本法的制定与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非基本法的制定;宪法、法律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行政法规的制定——国务院;

4.公布法律、发布命令——国家主席

(二)人事任免权

1.一委两院三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委员、秘书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国务院总理——由主席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产生;

3.国务院副总理——由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产生。

(三)法制监督权

1.宪法实施的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法律监督——检察院。

(四)预决算报告、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1.审查和批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编制和执行——国务院。

(五)建置与区域划分

(六)紧急状态

1.全国、部分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省的部分范围——国务院;

3.紧急状态的宣布——国家主席。

(七)负责和汇报工作

(八)其他职权

1.决定战争与和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决定特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决定全国动员或局部动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4.宣布战争、和平状态;发布动员令、特赦令——国家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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