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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事业单位招聘网:公安机关的权力

时间:2018-03-31 11:26:18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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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江河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公安机关的权力》,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考试中,公安机关权力在考试中会偶尔考到,所以这一部分知识需要我们去认真的学习。

公安机关的权力包括治安行政管理权、刑事司法权、警械、武器使用权、紧急状态处置权等。

这几个权力中比较常考的是行政处罚权和治安行政强制权。

刑事司法权包括立案权、侦查权、刑事强制权、刑罚执行权。

这里比较容易搞混的是行政强制权与刑事强制权,他们的区别是行政强制权是在办理行政案件采取的,刑事强制权是在办理刑事案件采取的。再有,措施的术语也不同,譬如:拘传、逮捕这都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强制戒毒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紧急状态处置权包括:紧急优先权和紧急征用权、紧急排险权、现场和交通管制权、戒严执行权。

在这里需要注意,交通管制与现场管制的区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停留,必要时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以上就是对公安机关权力的简述,最主要是理解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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