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江河公务员考试网,江河公务员招聘网,公职考试信息一应俱全!

关闭
宣城人事考试网/宣城公务员考试/宣城事业单位招聘/宣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城江河教育

在线客服

合肥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热线电话:0563-3842168

首页 > 事业单位 > 阅读资料

宣城事业单位招聘网常识备考资料: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时间:2018-09-04 13:30:49   来源:   浏览:

2018年安徽省事业单位招考相关信息,欢迎扫一扫

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将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相混淆,或简单将二者予以等同。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虽只有一字之差,而在法律上,两者却有着天壤之别。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虽然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支付报酬,但二者区别很大,两者之间的不同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用人单位,一方为劳动者,因此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确定的。而劳务合同的主体无此严格的要求,其主体是任意的,雇佣方可以是单位或者自然人,受雇方亦可以是单位或者自然人。

二、法律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在确定劳动关系后即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遵守其内部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双方之间具有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兼具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劳务合同的双方是平等关系,一方无须成为另一方成员即可为需方提供劳动,不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不受规章制度约束,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承担风险责任的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由于在确定劳动关系后具有隶属关系,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支配、安排,以单位名义进行劳动,因此在提供劳动过程中的风险责任须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务合同提供劳动的一方有权自行支配劳动,以个人名义提供劳务,因此劳动风险责任自行承担。

四、法律干预程度不同

因劳动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工资,而工资具有按劳分配性质,且受法律法规约束,一般是有规律地的按月支付。工资除当事人自行约定数额外,其他如最低工资、工资支付方式等都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劳务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劳务费,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价格及支付方式等,法律法规较少干涉。劳务费一般是一次性结算或阶段性批次支付,无规律可言。

五、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不同

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主要受民法及合同法调整,故因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人民法院受理。而劳动合同纠纷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或司法解释调整,且必须采取仲裁前置程序。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