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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安徽三支一扶考试内容-公基:刑法中易混淆知识点总结

时间:2017-09-08 15:02:04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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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三支一扶考试中,刑法为每年必考题,而在刑法众多知识点中,经常会出现一些相似相近的混淆性选项,困扰广大考生,今天给大家总结一下考试中经常容易出现的一下考点陷阱:

  一、“应当”与“可以”

  在刑法中,以下情形用“应当”: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已满75周岁的人过失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3.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4.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5.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6.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刑法中,以下情形用“可以”:

  1.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8.对于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从重”处罚情形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2.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3.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4.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5.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6.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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