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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安徽三支一扶考试内容-公基:谈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

时间:2017-09-08 15:37:25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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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6月10日湖南省衡阳县界牌镇发生了一起12岁女童投毒杀人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倍加关注。截止2015年6月10日该事件造成了受害者小霞、小林两姐妹中毒身亡,6月17日,施害者小雯被公安机关抓获,卖鼠药的农资店店主已被警方控制。具体案情如下:

  一、家庭背景:

  小雯和小霞,是界牌镇某小学六年级同班同学,都来自贫困的低保家庭。

  小雯的父亲在外打工,母亲5年前离家出走,留下她和两个妹妹,与85岁的爷爷、74岁的奶奶共同生活。由于复杂的家庭原因,爷爷奶奶并不太疼爱小雯这个可能"没有血缘的孩子"。除了上学,小雯还要承担做饭、洗衣、照顾妹妹等家务。

  小霞和小林是一对亲姐妹,小霞13岁,小林7岁。59岁的父亲老汤是个职业农民,在村里务农养家,每个星期到镇上见女儿们一次。村小撤点并校后,为了让孩子念书,47岁的母亲带着小姐妹租了一个简单的杂屋,在镇上读书、生活。然而,母亲是个智障患者。在老汤眼里,她总是把自己和两个女儿"照顾得乌七八糟"。

  三个孩子,不同的家庭境况,同样的惨淡光景。在班主任肖老师的印象中,小雯和小霞成绩一直是倒数一二名,都穿得脏兮兮的,与其他孩子交流很少。其中,小雯尤其沉默自闭,肖老师曾试图通过聊天等方式走进她的内心世界,但"非常艰难"。贫困、差生、家庭缺陷--近乎相同的"标签",让小雯和小霞成了彼此唯一的朋友。

  四、事件原因

  (一)个人原因

  12岁,正是爱打闹、爱玩笑的年纪。一起放学回家的路上,三个孩子小矛盾很多。吵闹打架了,小霞和小林会回家告诉母亲。智障的母亲想不出其他方法保护孩子,只好数次去小雯家絮絮叨叨告状。小雯因此遭到爷爷奶奶责骂,埋下了怨恨的祸根。

  2015年6月9日,三个孩子在学校玩耍,小雯将7岁的小林踢倒在地。当天下午,两姐妹的母亲到学校接孩子时,身为姐姐的小霞告状,于是两姐妹的母亲掐了小雯的耳朵。

  "如果不是她们告状,她妈妈就不会来。爷爷奶奶总是骂我,次数都多得数不清了,我恨她们。"小雯供述。

  大约2015年6月10日的一个月前的一天,三个孩子放学回家路上经过一户民居,见到了院子里的一辆玩具儿童车。心生好奇的小雯去踢院门,把门轴踢坏了。此时户主发现了她们,小霞"告状"说是小雯踢坏了门,使她遭到户主责问。这使小雯心里觉得不舒服,就想买老鼠药给她们吃,小雯对警方供述。

  (二)社会原因

  农村中小学历来是教育资源匮乏的"重灾区"。在国家推行义务教育多年以后,许多贫困山区的农村小学仍然依靠"希望工程"来维系。而"撤并校"又进一步削弱农村业已贫乏的教育资源。要指望教育资源匮乏的农村学校承担起留守儿童的人格和社会性发展的积极引导作用,就好比指望一头奶牛供应全北京市民的饮奶需求一样荒唐。很多农村中小学都没有配备专职心理辅导老师。

  二、时间过程

  2015年6月10日前的20多天前,恰逢界牌镇赶集。小雯从奶奶口袋里拿了5块钱,走进一家农资店,花3元钱买了一包"灭鼠先锋"。

  2015年6月10日小雯一个人来到学校小卖部,买了一瓶可乐,然后来到学校幼儿园地下室的一间小屋,将鼠药放了进去。

  放学路上,小霞、小林喝下了小雯递来的掺毒可乐。

  小霞倒地之后,小雯如往常一般回家了。

  三、伤亡过程

  小霞当场身亡。小林被送往医院后不治身亡

  五、未成年刑事犯罪知识介绍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在我国,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只对八种较为严重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已满16周岁的人对所犯的所有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而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一部分。关押于少管所。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六、相关法条

  第三十五条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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